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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9

    签预售协议的时候,置业顾问明确告诉我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但交完定金后,置业顾问却称如果使用公积金贷款,就不能享受优惠。这不是变相拒绝我使用公积金贷款吗?”南宁市民王女士最近在购房时遇到这么一件“添堵”的事情,“这不仅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连日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服务部、法规科组成的行政执法调查小组,走访调查了多家楼盘,并开展相关政策宣传。走访中发现,南宁市一些开发商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以各种理由和形式变相拒绝公积金贷款的情况。

  住房公积金具强制性保障性

  为规范南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纠正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阻挠和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良行为,昨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规范南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保障性。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优惠政策。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的条件。

  允许购房人选择公积金贷款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南宁市房地产市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南宁市销售商品住房时,要将项目“五证”报送管理中心进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全部取得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后一个月内,应在其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后报送至管理中心存档备案。

  通知还要求,允许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付款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内的付款方式中,必须主动标注有允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内容和条款,允许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付款方式。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大厅摆放有关允许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宣传资料,并在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商品房销售公示系统中的“项目概况”上自行公布和标注在售的商品住房(别墅除外)允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内容。

  加强执法查处房企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通过实行不同等销售价格、取消购房优惠、不合理约定购房款支付期限等方式,增加不利于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加强对被投诉楼盘的排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对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法处以罚款,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项目的建设开发审批手续,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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