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偷面积”的项目们 罚款准备要来了!
发布时间:2017-07-24
近日,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发布《关于房地产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涉违法建设处置工作推进会会议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会议就妥善解决历史上部分房地产企业“偷面积”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方法。那些“偷面积”项目们,罚款已经在路上了!
据了解,目前南宁市约14家企业、23个项目涉及房地产企业因“偷面积”存在规划验收问题。违法现象涉及:飘窗改为落地窗、花池改为阳台、封结构板改造、绿化阳台硬化等多种形式。由于涉及的大部分项目已交房,因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问题,导致违法建设得不到及时处理,规划验收无法进行,许多业主入住多年一直未能取得房产证。
为妥善解决历史上形成的部分房地产企业“偷面积”的问题。6月22日上午,在市规划管理局举办的房地产项目违法建设处置工作推进会上,提出相关的处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2008年1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适用原《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按违法部分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罚。
(二)对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按违法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的10%罚款,不予许可。如违法情况涉及结构板上的违法部分,对于结构板部分,由执法部门责令其自行整改;对于暂时无法整改的,除处结构板违法部分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不予许可外,建设单位应负责继续整改并由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建住房【2002】123号)和(建住房【2010】53号)及正在征求意见的《南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进行诚信惩处。
(三)对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由执法部门责令其自行整改,如不能自行整改的,则按没收违法部分销售所得处理,不予许可。如违法部分属所谓赠送面积,无直接销售收入的,则按公式计算违法部分销售所得。
违法情况涉及结构板上的违法部分,对于结构板部分,由执法部门责令其自行整改,对于暂时无法整改的,除处结构板违法部分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不予许可外,建设单位应负责继续整改并由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建住房【2002】123号)和(建住房【2010】53号)及正在征求意见的《南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进行诚信惩处。
(四)对2016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涉及违法建设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处理。
(五)整栋加建或整层加建的违法加建情况不适用于前述第(一)、(二)、(三)点处理原则。
原文件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