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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有关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2017-12-20

     近期,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到部分群众反映有关职能部门无法按照《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则(试行)》要求出具婚姻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业务的问题。对此,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现解答如下:

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则(试行)》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印发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范》)进行制定。《操作规范》明确要求“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因此,《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则(试行)》要求继承人在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中须提供相应证明。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中明确“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规定,使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为简政便民,我局结合现行政策,已组织有关部门就不动产登记继承(受遗赠)申请材料进行研究讨论,将采取调整办理程序,规范审查要点等措施切实解决此类问题。我局拟于近期对《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则(试行)》进行修改完善,届时,将通过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南宁市不动产登记局门户网站及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及APP进行公告。在此期间,如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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